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考点辅导: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2、我国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体现在: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为指导。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3、我国教育的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二、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三、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四、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五、教育的终身化原则。六、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八、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5、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 学制 ,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