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教资统考:初中政治“法律知识”复习纲要(四)
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含义: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就我们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所以,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3、如何维护受教育权?
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侵犯或剥夺时,我们可以采用:①与侵权人协商沟通; ②请求帮助; ③到人民法院起诉; ④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
4、义务教育的特征: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
5、如何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①按时入学; ②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 ③自觉遵守纪律,尊敬师长;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人身权利
1、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
公民最高的人身权是:生命权。
2、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含义:是指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地位: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①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②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组成: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重要性: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享有,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生权利。
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①伤害他人生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②伤害他人的健康,包括精神健康,也为法律所不容。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