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半年江苏省宿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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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4年上半年宿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认定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认定权限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人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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