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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师资格:13年仓山区面向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7:24

各有关高等院校、区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省教育厅的部署,为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经研究决定,我区从5月16日开始开展2013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开展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认定工作。2013年秋季开展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另行通知。现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对象及权限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申请认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2013年仓山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2、户籍在仓山区的2008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3、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后,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4、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职的人员。

下列情况之一,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1、2011-2012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已取得教师资格,无特殊原因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

5、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6、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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