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幼儿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般而言,幼儿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幼儿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
姓名权
姓名权就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肖像权是幼儿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幼儿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具体内涵有四:第一,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第四,幼儿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幼儿的肖像。
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幼儿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荣誉权
荣誉权指幼儿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生活中,每个公民都有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作为幼儿,也同样拥有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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