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幼儿的法律地位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民的平等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 受教育者 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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