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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半年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解读

来源:互联网 2017-02-05 12:28

一、问:江苏省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是怎样安排的?

答:4月6日至20日期间,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17:3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

6月15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现场确认、体格检查以及符合过渡政策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等请申请人注意当地认定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

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认定工作流程如下:

二、问:已经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还需要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吗?

答: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只是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之一。要取得教师资格,除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外,还需具备申请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如普通话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

因此,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三、问:具备了教师资格,是否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享受教师待遇?

答:《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号的精神,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 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被学校录用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四、问:教师资格分哪些种类?

答:教师资格共分为七个类别: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从事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的分类确定类别。

五、问: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六、问: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随着教师资格认定人数的变化,部分市对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进行了合并和调整,请申请人注意各地相关公告。

七、问:在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且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其中: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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