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秋季申请流程(适用于过渡与高校人员)
为做好2013年秋季本市过渡人员及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三类:
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毕业过渡申请人员;
往届毕业未取得所学专业相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师范毕业生;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国考公告。
注2:全日制师范毕业生申请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后,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注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注4: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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