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秋季申请流程(适用于国考人员)
为做好2013年秋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
注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3: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持2000年以前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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