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秋季湖南祁东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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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衡阳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衡阳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和《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规定,为做好我县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户籍在祁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接受规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了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经考察确认为培训合格;
2.参加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或者《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考试合格证》和《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3.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从中国教师资格网中生成并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另须提供湖南省教育厅颁发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衡阳市教育局颁发的《衡阳市非师范类毕业生教育专业培训和教学实习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学校证明和成绩单复印件。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写好名字用别针别在申请表上。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高中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局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由祁东县教育局认定。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10月15日- 10月30日;
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后,申请高中及以下教师资格人员须根据本人申报的层次携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确认,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说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
1.确认时间:10月15日 11月15日。
2.确认地点:祁东县教育局703办公室,联系电话:0734-638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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