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秋季河北省衡水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省教育厅的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13秋季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认定范围: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衡水市内的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2、参加2013年7月13号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面试合格的人员。
3、往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人员应当具备中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注册报名;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确认点提供个人材料;确认点对个人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由确认点向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送材料;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为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2、丢失补证人员:向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签名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者在网上填写后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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