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秋季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申报通知
内容为做好2016年秋季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对象范围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2、户籍在云南省的社会人员。
3、人事关系在云南省内,与工作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见证或人事档案关系在云南省的外地户籍人员。
4、本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体检
申请人根据《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其合格证相应的种类和任教学科进行申请认定。
2、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课程考试且教育学和心理学都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应报名参加相应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规定材料齐全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详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3、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若所学专业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不一对应的,均应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才可以申请认定。
其中,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属学前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如果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均按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执行。
高等院校全日制小学教育专业专科、本科和教育硕士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其中全日制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属小学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但如果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或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均按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执行。
二、报名流程
1. 网上报名时间
系统开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8:30-22:00,具体各认定机构网络申报时间见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州、县教育局通知。
2. 报名网址
参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考试,并已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请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 ,进入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点击 注册 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于选择的教育局所规定的网络申报时间内提交信息。
参加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的申请人,请登录 中国教师资格网 ,进入 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点击 注册 进入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后,根据要求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于选择的教育局所规定的网络申报时间内提交信息。
3. 认定机构
⑴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教育局认定;
⑵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州教育局认定;
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云南省教育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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