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教师资格:铁岭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实施公告
教师资格实施方案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关于2013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铁岭市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方案》。
一、相关政策
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仍按《辽宁省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补充通知》等文件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参加实践能力测试按《辽宁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二、教师资格认定组织机构
1.铁岭市教育局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2.县区教育局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1. 政治思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意见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
2. 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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