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宿迁市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来源:宿迁市教育局 时间:2014-12-11 10:28:29 点击:
2015年是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后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第一年,为实现国考和省考的政策的顺利对接,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宿迁市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宿迁市户籍人员、人事关系在宿迁市的人员和在宿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未转户籍的在宿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也可以自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资格种类
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种类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认定权限
宿迁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中,宿城区教育局同时负责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洋河新区人员申请认定;宿豫区教育局同时负责市湖滨新区人员申请认定。
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一种类型、一个学科教师资格;只能在一地申请教师资格。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3.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五、工作安排
政策咨询。
市及有关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4年12月开始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咨询电话:宿迁市教育局 84389651,沭阳县教育局 83690236,泗阳县教育局 80833038,泗洪县教育局 86239269,宿豫区教育局 80986503,宿城区教育局 82960305。
总体流程。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请。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各确认点规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应按受理认定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符合过渡办法人员还应按时参加由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通过国考人员
网上申请 现场确认 体格检查 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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