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徽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相关问题说明
2013年9月起我市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为做好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依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说明如下:
一、 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即依据《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是安徽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一项工作。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要求见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
二、关于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问题。
1.截至2014年2月,已取得 两学 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2015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2.截至2014年2月,仅取得 两学 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2015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3. 两学 考试合格证书在2014年2月前取得但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或 两学 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 两学 考试成绩均不再作为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者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可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2013年12月31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关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前,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按照原办法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任教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
3.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4.2015年12月31日之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不论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是否一致,均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五、关于五年一贯制专科、 3+2 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界定问题。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 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涉及五年一贯制、 3+2 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的入学时间,以其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毕业证书上所注明的入学时间为准。
六、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属地化问题。
1.合肥市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2.合肥市区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各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七、关于孕妇体检的问题。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其它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原标题:关于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相关问题的说明
合肥市教育局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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