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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适用于非国考人员)安徽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17-02-05 12: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现将我省2015年非国考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对象

1.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

2.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3.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人员。其中, 两学 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与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至7月20日,秋季开放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至12月4日。各市、县具体网报时间段及认定工作进度安排详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 中国教师资格网 ,选择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 合格 或 不合格 ,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另外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请依序装订成册。

3.审查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讲师审查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以及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的师范类专业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讲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0551-62831877;

电子邮箱:ahjszgzx@163.com

原标题: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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