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半年福建漳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关于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漳州辖区的中国公民。
2.2015年漳州辖区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学历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查询或通过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认证。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条件,并参加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
身体要求: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认定权限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漳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其中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漳州开发区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龙海市教育局认定。具体可登录各县教育局网站。
四、认定程序
网上报名:2015年6月12日-17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注册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逾期不能补报。
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 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报名,其它申请人从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报名。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 申请任教学科 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一致。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方可参加本次的网上报名。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
注意正确选择现场确认点,有疑问请向相应确认点咨询,若因 现场确认点 选择错误造成无法申请的后果自负。
1.现场确认点:
芗城区教育局
地址:漳州市新华南路98号,芗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
联系电话:0596-2047197、0596-2072379
龙文区教育局
地址:蓝田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西侧科技楼三楼龙文区教育局人秘股2,乘坐27路公交车或B6小公交可达。
联系电话:0596-210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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