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下半年福建漳州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下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条件
学历要求: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在职教师所申报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申报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普通话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教育学和心理学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要求,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讲师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身体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等文件标准要求。
思想品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权限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漳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等事项由县教育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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