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西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通知江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精神,现就2017年我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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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须知:申请认定须知认定申请流程认定问题答疑【集锦】
所需材料:认定申请表认定体检表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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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规定: 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应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同的教师资格,以及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非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全日制教育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政策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直接认定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师范教育类学前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或者小学教师资格,也可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属学前教育或者小学教育专业领域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往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未在应届毕业时申请直接认定的,须在3年内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者,可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任教学科教师资格,但须加试教育教学能力面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仍按以往面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3.按照省教育厅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已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进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教育教学能力面试仍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以往面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如教育部2017年出台新的规定,我省将按新规定执行。
4.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学校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以上治安、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拟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络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凡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请选择 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其他申请人请选择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
⑴第一阶段:2017年4月10日至4月18日工作日期间,所有已经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⑵第二阶段:2017年6月13日至6月15日工作日期间。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所选择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布的 注意事项 ,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提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户籍在我省范围内的社会人员,省内全日制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按《教师资格条件》第十三条规定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权限受理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申请人应牢记报名时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后,点击 退出 ,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申请教师资格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1.各类师范生预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2017年应届全日制师范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分专业逐人建档进行师范毕业生身份材料集中预审。预审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监督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以及中招部门签章入学当年 录检表 有关 中等师范专业 情况,审核是否在涉及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应审核是否已必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否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学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种类是否属本人所学层次和专业。学校集中预审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后,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查档审核是否属师范毕业生。其中,属 师范定向生 的,简化程序,核对 录检表 无误,可予确认。
应届本科职教师范生身份预审,按下列要求办理:经省级招生部门按 职教师资 单招录取的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数应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注明职教师资计划内,并提供原省高招办签章 录检表 核对。统招的职教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凭省级招生部门签章入学当年 录检表 核对是否属涉及 分流职教师范 注明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以上两类职教师范本科毕业生身份认定,按普通师范生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分专业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并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每年一次性办理,跨年不予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初审、现场确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7年4月19日至5月19日完成第一阶段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6月30日前完成第二阶段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依据申请者身份的不同,现场确认时申请者分别应提交下列材料:
通过学校预审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属普通、职教师范毕业生、教育硕士以上毕业生身份的,现场确认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2017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⑥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一份;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2017年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⑥网络打印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⑦已获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逐人建档集中预审。确认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网络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由学校提供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网络打印的中职学前教育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过渡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的照片四张。
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报名系统中的 注意事项 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有关事项;在现场确认时,必须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面试试讲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已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已经参加我省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过渡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2017年应届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面试试讲。其中,属本科职教师范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试讲由学校承担,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
体检和面试试讲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通知申请者。
上网认定,发放证书
对2017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认定操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7年7月18日前完成网上认定操作,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7月30日前发放已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加强领导,协助市、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学校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高等学校要提前告之广大毕业生,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是全省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前提条件。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得接受社会中介机构代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报名,严禁将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设在中介机构,严禁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查实后,要报告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者的学历证书,对发现的假学历证书,应予收缴,并记录名单和身份证号,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严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严把面试试讲质量关,注重思想品德考查,做好网上认定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规定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及时存入申请者的人事档案,其余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各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原标题:关于2017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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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doc
江西省教育厅
2017年3月7日
教资认定:[各地区认定公告][认定流程][申请须知][政策法规][证书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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