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2)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半年的加0.25分,满半年按1年计;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每满1年加1 分,不满半年加0.5分,满半年按1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艰苦地区、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但重叠部分只取其一。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烈士子女加6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对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纳入政策性照顾对象范围,实行考试考核安置。
(五)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
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若录取中出现同分并列,则按考核分高、职务高、任同一职务时间长的次序录取。按报考岗位未被录取的,在剩余岗位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补录;补录仍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
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营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标题: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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