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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军转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来源: 2017-09-10 10:44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的理解,就是用物作债的担保。例,张三与银行签订了100万的贷款合同,用其价值200万的汽车作为担保,一旦其100万的债务不能履行,则银行可就汽车依法拍卖、变卖或处理后以所得价款来优先实现其100万的债权。相当于用汽车作了贷款这笔债的担保,而银行对汽车享有的权利就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转移财产的占用"。例如上述案例中,张三是将汽车抵押给银行,那么汽车仍然由张三控制并占用,并不用交付于银行占用。此外,可以用动产抵押,也可以用不动产抵押。

二、质权

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设立质权要转移财产的占用。例如上述案例中,张三是讲汽车质押给银行,则张三必须将汽车交于银行控制。因此,主要的质权种类就是动产质权,此外,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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