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军转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2)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首先,留置权与上述两种担保物权都不同,抵押权和质权的适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例如,张三开车去洗车场此车,洗完后发现身上没带钱,无法支付洗车费,即张三与洗车场时间成立了一个洗车合同,而张三作为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则洗车场可以直接将汽车留置下来,而不用经张三同意。
其次,留置权在行使时债权人往往已经合法取得了这个物的占用,而不用向质权那样另行交付。如上述张三洗车的案例中,当洗车场留置该汽车时,该汽车已经在洗车场的合法控制之内。
最后,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进行留置。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留置须有留置的这个行为,且物已经在债权人的控制之内,因此,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进行,而无法对不动产进行。
以上便是关于三种担保物权的核心要点所在,考生往往会认为上述的理论很复杂,但结合上述案例进行理解,就会恍然大悟,除此之外,为了将此部分知识更好的吸收消化,可以结合以下结构图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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