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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军队文职考试通缉令知识备考:通缉对象

来源: 2019-11-14 19:42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可知,通缉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此处,所称应当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之前已经被逮捕,但却在羁押期间逃跑、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那些不需要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也不必要进行通缉。

以上,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通缉的规定,希望通过这次探讨,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例题:

江苏省A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押解至看守所。途中,张三在他人策应下脱逃至安徽省B县,那么针对张某的通缉令,应由哪个机关发布?

解析:由于A县属江苏省管辖,A县公安局不能直接报请安徽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所以,A县公安局只能逐级上报至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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