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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来源: 2017-09-28 18:17

 【摘要】 目前 ,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广泛 应用 并不意味着最安全。为了避免风险,进出口双方应严格进行审查、把关,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本文主要结合江浙闽粤一带外贸 企业 的实例, 分析 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 软条款 风险防范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 经济 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 研究 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
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它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2)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信用证规定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江浙闽粤一带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无音信,致使某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下落。二是信用证规定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浙江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1月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合同,规定货物检验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货物运达目的港后,买方以所交货物未达到该国标准而拒付货款,并向该公司索赔。
商检条款可以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宁波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6月与西班牙一家贸易公司订立了贸易合同后,却又收到一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宁波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因此,宁波公司只好跑到上海办证,才能顺利结汇。
2、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1)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付款人名称、地址不完整,出票日期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付款期限有误,出票条款如开证行名、地点、证号、开证日期遗漏。
(3)提单。没有收货人,通知地点不完整,代理人签发的提单签字处缺"AS AGENT"字样,提单日期迟于信用证装船期,未填"运费已付"或"运费到付",大小写件数不符或未注明"货已装船"。
(5)其它。附属单据的内容与发票不一致,毛、净重、尺码与提单不符,大小写件数不一致,包装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商检证出证日期迟于提单日期。
提货担保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买方急需提货,但运货单据尚未收妥而由银行担保向承运人提货的作法。提货担保有利于进口商尽快将鲜活、易变质商品投放市场,加快资金周转,但纠纷常出现在买卖双方、担保银行与承运人、银行与买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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