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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论文】浅谈马克思时期的政治实践

来源: 2017-06-20 17:11

 【摘要】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发表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三篇文章,充分体现出他对自由的向往、关心社会底层人民的民主政治思想和力图变革社会政治制度的愿望。马克思在这一时期的政治实践,对他研究经济学、向唯物主义及共产主义的转变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关键字:马克思,政治诉求,经济学研究

1841年10月,德国资产阶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反映他们的政治诉求,将原有的《莱茵总汇报》改版为《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简称《莱茵报》,并于1842年1月正式出版,并由古·赫夫铿担任主编。然而,由于出版负责人坚决反对赫夫铿的办报方针,很快他就辞去了主编的职务。阿·鲁滕堡在接任主编后,由于他缺乏理论基础及领导能力,青年黑格尔派的分支"柏林自由人"实际上控制了《莱茵报》的大部分版面,并把它变成了用来发泄不满情绪的"机关报",导致报纸的销售业绩急剧下滑。1842年10月15日,马克思成为了《莱茵报》的第三位主编,他彻底改变了原有的办报方针,坚决反对撰稿人领导编辑部工作人员,将"柏林自由人"成员寄来了的大量稿件全部退回,虽然这种做法引来许多人的不满,但他也毫不妥协。自马克思主持《莱茵报》编辑工作后,不仅报纸的订户由800多户上升至3400多户,而且报纸的民主主义革命倾向日益显著。他坚持"为平民办报"的原则,使《莱茵报》成为民众表达思想和讨论社会主义问题的重要阵地。马克思在《莱茵被》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彻底地揭露普鲁士的专制统治,并通过报纸引导民众关心政治和经济等问题,为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提供舆论支持。由于《莱茵报》关于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问题的激烈讨论,对普鲁士政府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最终,《莱茵报》于1843年4月1日被查封。

1842年2月,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了他的第一篇政论性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体现出他对自由的追求和对普鲁士政府专制统治的抨击。在这篇文章中,他对新的书报检查令的各项条款进行了逐一的驳斥,同时,也深刻地阐明了寻求真理的重要性。首先,马克思对新的书报检查令所指出的必须用"规定的风格"、"指定的表情"、"强颜的欢笑"来写作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这种做法是荒谬的,是专制的,完全剥夺了人们追求真理的自由。其次,新的书报检查令完全剥夺了出版人的自由意志,体现出普鲁士政府的专制特权。马克思指出,即使新的书报检查令在逻辑上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但是谁有判断和审查纷繁复杂的学术观点是否正确的能力呢?然而,书报检查官们是否有这样的才能去行使检查令是非常最令人怀疑的。众所周知,世界上根本没有万事皆通的人才,这样的书报检查令也只能由这些没有学术造诣的检查官们来执行。马克思认为,这些书报检查官们扼杀了人们对学术的追求和创造力。最后,新的书报检查令的实质是以软暴力和专制特权限制人的自由。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官是从主观角度出发来评判学术的好坏,导致书报检查制度失去了原有的客观标准。然而书报检查令的真正目是为了维护普鲁士贵族的等级特权和封建统治。

1842年10月,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其主要内容是论证了物质利益、法律和国家的具体关系,揭露了剥削阶级的本性,抨击了普鲁士政府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法律制度,首次研究了财产问题和无产者群众的境况。当时,莱茵省议会代表着资产阶级的特殊权益,认为捡枯树枝的贫民是盗窃林木所有者的财产,按"盗窃罪"处理,这显然是议会对贫民的不公平的对待,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借口。马克思认为:"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苦人民则成为谎言的牺牲品。"法律和国家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的手段,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造成社会个体之间不断地争斗,而国家就应该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充当法官的角色,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工具。虽然马克思在这篇论文中揭露了《林木盗窃法》的本质是维护林木所有者的特权,无视贫苦群众的生存状况,但他并没有对这种状况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体现了他对现实生活中经济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

《摩塞尔记者的辩护》

1843年1月,马克思发表了其在《莱茵报》工作时期的最后一篇论文--《摩塞尔记者的辩护》。摩塞尔地区的大部分农民以种植葡萄和酿造葡萄酒为生,然而,莱茵省的政策、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不合理使摩塞尔地区的葡萄农变得异常贫困。马克思借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学说,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官僚社会的都从主观出发去看待彼此的利益问题,导致市民社会和国家形成了一种严重的对立。而统治阶级真正掌握实权的阶级,市民阶级则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所以,市民社会在这种对立中处于弱势。马克思将某一地区周期性的贫困状况归结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然而,统治阶级没有认识到管理机制内在出现的问题才是造成这种周期性的贫困的真正原因,即使政府采取措施的出发点是好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惯性"冲突。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指出:"只要我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我们就不会忽此忽彼地去寻找善意或恶意,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

(一)向经济学研究的转变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现实生活中物质利益问题的进行了具体的阐释。虽然他认为以他原有的法律知识来探讨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一件"难事",但是这也给了他研究经济学问题的极大动力。1859年6月,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谈到:"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津,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的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当时,莱茵省的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着重探讨了农民的生存问题,维护了他们的经济权益,谴责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贪婪和对农民的残酷的剥削,也对普鲁士政府的政策进行了抨击。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基本利益,但是普鲁士政府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却只保护林木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不是代表穷苦大众的权益。在论述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的同时,马克思意识到单纯依靠黑格尔提出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不能完全解决国家与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所以,马克思对现实生活中的物质利益问题的探讨使他越来越不能接受黑格尔哲学,而他认为哲学和法学不能解决他心中的疑问,于是他通过不断地反思逐渐转向研究经济学问题。马克思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指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特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象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同时,他也谈到:"只要我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我们就不会忽此忽彼地去寻找善意或恶意,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 他在文中以客观的立场来解释和理解问题,认为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应把主观和客观的关系加以区分。同时,他还突出强调了人的主观要符合客观,要遵从客观规律的作用。这一时期,马克思对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及对国家、法律和经济利益的深入研究,为他以后研究政治经济学奠定基础。

(二)向唯物主义的转变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意识到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理论不能解决现实的经济利益问题,更不能将贫苦人民从水深火热的境况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与物质利益问题关系的研究,使他逐渐对原有的唯心主义观点进行驳斥。马克思强烈反对国家法律偏向于少数资产阶级的行为,认为在拥有特权的资本家对的穷苦大众的压迫是不人道的,是不公平的。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改变了原有对国家、社会和法律的认识,认识到了国家和法律存在的非理性的一面,并且国家和法律并不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事实论证明国家、法律与现实生活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由于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和法律问题对马克思的冲击,动摇了他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下来的唯心主义思想观念,使他逐步认识到了人与人的关系是以物质利益为中心发展的。同时,他在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也深入地研究了国家制度、法律准则及物质利益关系,得出三者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是一种客观关系的结论,深化了马克思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他认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1843年1月,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案的整个发展过程进行了深入地调查,他不仅旁听法院对所有关于林木盗窃案件的审判,而且还走访了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收集了大量有关此案的材料。7个月后,马克思又对摩塞尔地区的葡萄农的生存问题及政府对当地实施的政策进行了调查,搜集了当时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具体的法令。而《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塞尔记者的辩护》是建立在对具体问题的调查和对事实的完整叙述上的。这些都体现出马克思以唯物主义的方法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是马克思的唯心主义思想向唯物主义思想转变得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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