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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文:内控环境因素对M公司法律行为的影响分析

来源: 2017-06-24 17:3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运转运行体制逐步向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靠拢,相关会计财务活动也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但由于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环境同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同的社会环境也孕育出不同意识形态的企业内部控制活动,这也导致了我国企业的内控环境具有其特殊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不法之法律行为。所以本文试图从内控环境的角度入手,以公司出现的法律行为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口,去论证内控环境对公司法律行为产生影响的深层次原因。

  1、法律行为理论基础

  德国法律学者维尔纳·弗卢梅的着作《法律行为论》是本文法律行为理论的主要来源,该着作的论述以德国《民法典》为重心,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思想[1]。德国《民法典》第三章即为法律行为,在第 104 条至第 185 条间对其进行了阐述[2]。私法自治同样是我国法律秩序的原则,组织中的成员拥有依照自己思想安排自己法律行为的权利,我国财政部同证监会、审计署等相关机构于 2008 年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亦对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行为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化要求。但是个体的法律行为往往会受到环境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因为环境可以改变人的意识和行为,所以有可能导致个体的合规法律行为变为不法之法律行为。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在治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内部控制[3],而权力能够对内部控制环境造成关键影响,也就是说在一个组织中,拥有权力的人可以决定这个组织内控环境的优劣。如果一个公司的内控环境恶劣,使得员工为了生存而只能服从管理者的意志,进行机械化的工作,那么员工在工作中的法律行为就有可能无法做到私法自治,其法律行为可能会因为管理者施加的压力而变为不法之法律行为。

  2、内控环境恶劣导致 M 公司发生不法之法律行为

  M 公司主要从事农业产品加工与销售业务,2011 年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创业板股票。在 2012 年被证监会发现其具有严重的不法之公司法律行为,主要集中在财务造假方面。在后续的媒体相关信息披露中显示,造成 M 公司被证监会查处的核心原因在于其内控环境过于恶劣,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其中主要问题集中在权力方面,即内控环境无法对权力作出合理的制约,反而被权力拥有者所操控。公司权力拥有者通过为难、处分、开除等方式对公司员工施加影响,迫使员工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而去机械化工作,对员工的意识和行为产生了影响,致使员工形成了错误的人格和认知[4],成为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和辅助者。

  3、内控环境对公司法律行为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3. 1、导致真意保留公开化

  在公司治理产生法律行为时,当公司的管理者为真意保留的表示人,员工为真意保留表示人的相对人时,如果公司的内控环境被权力拥有者操控,那么就会使得真意保留公开化。这同相对人不知情的真意保留法律效力会产生差别,《民法典》第 116 条第 2 句规定,真意保留公开化时,即使它属于作出具有真意保留表示的表意人所秘密希望的保留,该表示无效。而当真意保留的相对人不知情时,即没有公开化,那么构成真意保留的目的是阻止表示的受领人识破真意保留,其法律效力便是按照受领人对其表示所理解的意思生效。

  在公司内控环境恶劣的前提下,可能发生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真意保留公开化,致使员工为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提供帮助。在 M 公司案例中,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不够细化,对员工的考核标准仅仅是员工是否服从了管理者的要求、对管理者所安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对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辅助帮助。由此看来具有共性的问题在于由于内控环境恶劣,导致公司管理者权力过大,其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表面上遵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而实际上对岗位职责不重视,以对造假任务的完成好坏作为员工考核的评判标准。形成了表面上是一套标准,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则又是另一套标准,表面上遵纪守法,实则真意保留,致使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对评判标准的"默契",而双方对所违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考核标准产生的真意保留公开化促使了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

  在 M 公司与 Y 公司出现合同形式的公司法律行为时,Y 公司作为表示人,M 公司为受领人,在这一过程中亦出现了真意保留公开化。由于 M公司管理者与 Y 公司经理关系甚好,为帮助 Y 公司实现盈利,M 公司管理者在对 Y 公司所加工的原材料品质知根知底的情况下,仍旧按照高品质原材料的价格进行合同签订,并且双方未作出进一步详细说明。根据这件事可以引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观点,即如果公司的内控环境被权力拥有者所操控,无法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那么便会导致公司产生真意保留公开化的法律行为,使得公司承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对公司的短期现金流保证以及长期的可持续发展都会造成影响,亦会导致公司出现将违规行为正常化对待的情况,为公司发生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事件埋下了伏笔。

  3. 2、产生虚伪行为

  虚伪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条件,公司产生的虚伪法律行为通常表现为合同的虚伪,虚伪行为的当事人通常希望其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以外的法律行为规则生效,虚伪行为的目的仅在于掩盖其所真正希望作出的法律行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当内控环境被权力拥有者操控时,公司管理者可能会要求员工去配合或者独立完成合同的造假,也可能会要求员工为虚伪行为作好前提准备。由于公司的内控环境恶劣,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只能服从于管理者的权威,岗位工作内容任由管理者摆布,成为公司虚伪法律行为的帮手。

  M 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中发生了大量虚伪合同的法律行为,主要出现在虚增营业收入的买卖合同中,在 M 公司 2012 年半年报表中,如下表所示,其前五大往来公司中有两个实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还有两个客户交易总量都大幅度虚增,甚至有一个客户是早已停产的公司。从法律行为以及人格心理学的角度看待这一事件,可以得出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即作为组织层级里面中等地位的财务部门,单单依靠自身力量是无法完成这样大规模合同虚构的前提准备,而且也没有冒着极大风险去进行该虚伪的法律行为合理动机。财务会计人员本该依照会计记录严格的制作报表,遵守从业人员道德,但是如果内控环境被权力操控,那么财务人员的意识和行为都将发生改变[5],他们作为公司成员,为了求生存,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只能机械化的服从于公司权力拥有者的意志。所以财务部门员工应当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来自公司权力拥有者的压力,违背了自身的职业道德,被迫去为公司的虚伪行为提供帮助。

2012 年 M 公司半年报营业表收入造假情况

  3. 3、产生缺乏真意表示

  表示人认为意思表示的不严肃性不会被误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严肃意思即为缺乏真意表示,其对应在《民法典》第 118 条,缺乏真意表示可能造成意思的受领人因信赖表示有效而受到损害。在内控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公司权力拥有者可能会因为缺少内部监督而对外界作出不严肃意思表示,员工亦可能被迫参与其中,为这种不严肃的表示提供进一步的条件辅助。

  在 M 公司案例中可以找到这种原因,最明显的表示就是公司内控环境缺乏对管理者的监督[6],管理者可以对媒体过多的阐释公司优势,除去上面的故意造假因素,更多的公司不利信息则反映在财务报表甚至账单等更加隐蔽的地方。这在当前我国公司上市热潮中是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内控环境恶劣,内部监督无法独立,公司管理者可能会认为财务报表亦是公开信息,在媒体上进行不严肃的优势宣传不会被投资者误解。实施上大量投资者因信赖媒体上的不严肃表示而加大了对公司的投资,这种缺乏真意表示给外界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却使得公司管理者的获利,其股票大小非解禁,手中的原始股票发生了足够多的增值,缓解因遇到实际困难而带来的股东方面的压力。这也使得公司管理者对未来的发展过于乐观,在盲目扩大产业的过程中,只看到了多元化发展的美好前景,而忽略了多元化发展有可能像枪打出头鸟那样引来杀身之祸,比如说多元化发展可能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可能导致高学历高技能的人才储备不足,这些都会使企业难以形成合力,在核心业务领域可能受到竞争对手的蚕食,而在新的业务领域里面,又难以树立很好的市场地位。

  4、通过内控环境优化公司法律行为的措施

  4. 1、明确权力对公司内控环境的影响起核心作用

  各个公司的内控环境都不会完全相同,但是权力和个体差异对内控环境的影响总是起到核心作用。当一个组织存在权力差别时,权力对内控环境的影响起主导作用,公司往往是以一种存在权力差别的组织形式存在,所以影响公司内控环境的核心是权力。这是因为拥有权力的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较其他成员享受到权力带来的独有"好处",公司的权力拥有者可以决定其他员工的工作内容、舒适性、松紧度,甚至能不能继续这份工作。而在公司中没有权力的成员,想要对组织环境产生影响,往往只能靠相对于人性而言的个人差异。而由于权力可以决定组织成员的"命运",往往在有权力差别的组织中,个体差异对组织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

  4. 2、对公司权力拥有者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

  内控环境导致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的前提是被权力操控,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没有对权力拥有者起到制约作用。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公司在治理过程中没有达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导致了其出现意思瑕疵的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在发生虚伪行为的公司法律行为中,公司寄希望于其所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以外的不法规则生效,虚报销量和卖价、虚构买卖合同等行为的目的都仅在于掩盖其所真正希望做出的法律行为。虚构的买卖合同都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虚伪作出,所以该买卖合同便被视为虚伪行为,公司如要达到上述虚伪行为的发生条件,必须满足虚构买卖合同的相关财务信息匹配和逃避公司的内部审计这两个要素。如果公司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限制公司权力的滥用,依据岗位职责来考核员工[7],那么权力拥有者便较难做到让员工为虚构信息做财务匹配,在内部审计方面公司的虚伪行为也很难通过。

  在真意保留公开化的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中,普遍性的表现在于公司管理者在面对员工的时候作为表意人,利用权力对员工进行压迫,表面上依照岗位职责考核员工,实则以对其的服从度来进行考核。在公司发生合同行为时,公司管理者作为真意保留公开化表意人的相对人,因私交好而选择进行合同的签订,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所以企业发生真意保留公开化的不法之法律行为的共性原因仍在于无法对权力拥有者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致使其权力膨胀,边际化效益过高,公司管理者所做出的的行为往往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忽视了企业的良性发展和长远发展。如果能够落实基本规范的要求,独立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那么公司权力拥有者便较难以权力优势对员工施压,以一己之利而损害公司权益对管理者来说也将变得高成本化。

  4. 3、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可缓解权力拥有者对内控环境的控制程度

  产生缺乏真意表示的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的原因除了内部监督不力以外,管理者之所以能够做到"扬长避短",公司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失效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当前的监管法规不完善,没有构成一个对公司外部监督切实有效的体系化标准,再加上目前对公司出现不法之法律行为的处罚不及时不严厉,导致了违规成本过低,使得公司管理者乐于去营造一种被权力操控的内部环境。在这种环境下管理者既可以达到权力的膨胀,为一己之利而使公司产生不法之法律行为,又因为外部监督的不及时不严厉而可以做到低违法成本。所以加强外部监督体系的完善,强化法律的执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可以降低管理者对内控环境的控制程度,对从内控环境优化公司法律行为来说具有一定效果。

  5、结束语

  M 公司由内控环境恶劣而导致的公司不法之法律行为对于当前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引申意义,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公司权力的使用。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拥有者既可以通过权力来优化内控环境,通过自己的认知和治理能力来帮助公司处理好法律行为问题[8]。亦可以通过权力来操控内控环境,为了一己之利而使公司出现不法之法律行为。在公司权力的应用过程中,要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公司治理的前提,营造独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满足这一前提后,权力拥有者再去通过自己的认知能力来对公司内控环境进行改造,以期适应目前公司现状,逐步优化公司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2] 德国民法典[M]. 陈卫佐,译注.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5: 39 - 90.
[4] [美]Jerry M. Burger. 人格心理学[M]. 陈会昌,译.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6: 1 -16.
[6] 俞修卫. 不相容职务分离对遏制舞弊的作用[J].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4) : 43 -45.
[8] [美]Robort J. sternberg. 认知心理学[M]. 邵志芳,译. 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6: 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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