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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 金融监管有效 性问题的探讨

来源: 2019-04-14 12:53

  摘 要:2008年,国际上银行业损失惨重,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模式。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实现会直接影响了金融业乃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亟需调意识到并改正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简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背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等方面做了论述。    关键词:金融监管;市场化退出机制;混业经营;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工作制度安排所取得的相应监管的效益。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6年,实行了9年的“核心原则”被修订,该修订的原则阐明了当代银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即:“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    一、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从我国情况来看,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规模扩大,同时冲击性也在加强。但是,我国金融体制还不完善。首先,从外部环境来看,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是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规模和环境不成熟等等。再次,从内部环境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弱,不够科学。因此,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发展我国经济,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就需要政府维护好宏观经济环境,提供有效的金融监管,建立良好的金融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等。无疑,提供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对实现我国金融稳定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应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即不可能有信息完全充分的市场,任何信息披露机制都无法向市场提供真实而完整的信息,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等都不可能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会造成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债务不能按时的完全清偿,信用关系遭到破坏,信用规模缩减等等。    (三)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创新是市场前进的动力,在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品种时,金融机构的获利空间会增大,但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在大大增加。尽管不能把所有过错都归结为金融创新所导致,但疯狂的金钱往往会打着创新的幌子,为赚取利润而不计一切后果。如今,中国金融市场创新是不完善的市场实现国际化、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希望技术创新手段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快速的发展,但是也要警惕那些华而不实的品种创新和程序创新。中国上市公司过低的盈利能力与投机股价存在较大的风险,品种与程序的创新无助于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根本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要避免那些对市场伤害过大的创新。    二、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足    一个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一个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个层次的立体结构。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明显缺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足,政府效率低下,行业自律能力薄弱。    我国的金融部门主要实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而且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监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发改委,简称“一行三会,一部、一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有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财政部和发改委承担的金融监管功能较为简单;“三会”在行政级别上地位相等,但是就是这种平等关系,使“三会”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其信息上的不对称。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分散监管、脱节和监管漏洞等现实问题。这些漏洞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威胁到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监管力度难以把握    过分监管的时候会阻碍金融创新,但是很难度量监管是强还是弱,金融监管最需要的不是监管部门有特别强大的行政力量,而是监管手段是不是准确。监管实际上无法认清问题具体出现在什么地方。    (三)金融监管内容中市场准入机制存在不足    我国金融监管的特点是偏重于合规性监管,这限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空间。所有跨部门的金融创新,都至少要得到两个以上监管当局的批准,使金融创新变得更加复杂。当前,市场准入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一是重审批轻管理,比如像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注册,不加强管理容易产生不稳定,所以应该谁审批谁负责,另外,类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审批就可以,但是地方政府不能重批轻管,不然这些机构数量就太多了;二是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中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业务量较小,入关后将面临与众多强大对手争夺国内表外业务市场的严峻形势,国内各商业银行需要在短时间内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业务;三是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这很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四)金融监管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是由市场准入监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所构成的一个立体性的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法律关于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系统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虽然我国在06年就开始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工作,但是由于银行业很多金融机构风险较高而应对风险的能力不强,经营恶化的潜在风险较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落后于整个经济建设的进程。一是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退出的操作程序不明确,市场退出的救助资金来源不明、处置手段较为单一;二是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足,造成市场退出机制成本高、效率低。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强沟通,创新监管    在过去的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管协调的重要性,纷纷开始启动金融监管改革程序,而我国也应该重新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在内的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从而各部门在面临金融问题的时候能迅速达成共识,降低协调成本, 形成金融监管合力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其次,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业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共享信息的内容和范围、信息采集的具体分工以及共享信息的保密规定等内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媒介,以此来减弱以致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而更好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方法和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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