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只能依法产生,而不能由当事人法律行为设定,所以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须为“动产”。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
(2)该动产须归债务人所有。若债务人对动产没有处分权,且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善意取得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108条)
(3)须“合法”占有。例如依据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占有。
2.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但有“紧急留置权”的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即使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3.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民事留置——须“同一法律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在《担保法解释》解释为“有牵连关系”。我国的立法对留置权的的发生限制较为严格,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的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具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二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
(2)商事留置——无须“同一法律关系”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时,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要件,债权人亦可以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商事留置存在的原因:企业之间的交易频繁,如果必须证明每次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仅繁琐,而且较为困难,放宽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方能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包括:
(1)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动产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托运人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