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2)人民检察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批示和命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3)唯一的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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