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公诉权(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
(1)审查起诉阶段
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可以补充侦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决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程序中有权讯问发问,宣读证据,出示证物以及进行法庭辩论等。
(2)审判阶段
检察机关享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讯问被告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出示物证,参加法庭辩论。
2.诉讼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纠正。
(2)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予以纠正。
(4)对审判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6)对强制医疗等特别程序,有权进行监督。
(7)在执行阶段,有权对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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