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不影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2.归个人使用三种: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谋取个人利益”指出借公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个人得到好处。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个人利益”不必实际获取,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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