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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行测知识:行政处罚法

来源: 2020-01-07 10:45

①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③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④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⑤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⑥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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