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 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支付存款本金及 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 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 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 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 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两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 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 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
(3)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