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固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固定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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