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客观行为
非法=主体不合法(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行为内容不合法(擅自提高利率)
1.行为主体:吸收者。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利率等方法吸收存款,也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扰乱金融秩序的”,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用于生产活动)。
3.行为对象:公众。这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如果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二)责任形式
故意,而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换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前者是普通法条,后者是特殊法条。
(三)罪数
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本罪并罚。
关联犯罪有:擅自发行基金股份:非法经营罪。广告经营者为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作虚假宣传:成立共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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