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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来源: 2020-02-22 15:49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行为对象

金融票证四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金融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包括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因为刑法有专门的罪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客观行为

1.伪造: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无权制作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无形伪造:有权制作的人超越权限、虚构制造。

2.变造:没有权限的人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

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或行使的目的,不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罪数问题

行为人伪造变造后又利用该金融票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牵连犯,择一重处罚;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实施诈骗的,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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