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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集资诈骗罪

来源: 2020-02-22 15:53

集资诈骗罪

(一)客观行为

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在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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