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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保险诈骗罪

来源: 2020-02-22 15:55

保险诈骗罪

(一)主体:特殊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无身份者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间接正犯、直接正犯),只能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可构成普通的诈骗罪。如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夸大损失的。

(二)保险诈骗行为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包括恶意重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不符合法定的行为类型与诈骗罪构造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如没有利用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存在损失的行为)。

1.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这里的“保险金”仅限于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金。如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方式

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为着手;骗到保险金是既遂;制造保险事故属于预备行为;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成立犯罪,之后又进行保险诈骗的,应当数罪并罚;制造保险事故后还没来得及保险诈骗的,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投保人、受益人将他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替身而杀害,然后骗取保险金的,不属于“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而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当数罪并罚。但如果杀害他人之后并未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则只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

(三)责任形式:故意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四)定罪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客户保费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则成立贪污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不明知诈骗而提供假证,可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数罪并罚。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只处罚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单位为诈骗保险金制造保险事故,并骗取了保险金,对单位定保险诈骗罪。如果单位不能构成制造保险事故所触犯的罪名,则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保险事故所触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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