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逃税罪
逃税罪
1.行为主体:身份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教唆、帮助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其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行为方式
欺骗隐瞒手段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纳税人缴税后假报出口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逃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系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不履行义务的方式是积极举动还是消极静止并不重要。
两个情节:逃税额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要求占应缴税款10%以上。【注意】多次实施逃税,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其中“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3.责任形式:故意:漏税、避税不成立犯罪。
目的: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虚假手段取得退税款。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本罪。
4.处罚阻却事由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只是处罚阻却事由,不是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即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该处罚阻却事由的,不得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得立案、起诉和审判。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逃税的情形,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妨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但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当然解释)。
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无论该处理是否全面,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的,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但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处罚阻却事由。
处罚阻却事由的限制规定:“因逃避缴纳税款”仅指逃税,不包括漏税。“5年内”应当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果前次刑事处罚只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5年内”应计算至行为人后次逃税之日止,而不是计算到后次逃税被发现或者受行政处罚之日止。“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宣告,而非受到主刑或者附加刑的处罚;但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因为行为人的逃税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即罚款。“二次以上”仅指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之后,第三次才否定处罚阻却事由,而非指第二次就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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