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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 2020-02-22 16:06

侵犯著作权罪

1.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不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表现形式:除了销售之外,还包括: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间接收取费用的;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的;会员制方式网络传播,收取会员费用的;其他牟利情形。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3.复制发行(复制、发行、两个全干都包括,一网打尽):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著作权定罪处罚;侵犯著作权+销售他人侵权复制品=数罪并罚。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假冒他人署名=只侵犯姓名权、不犯罪;出售该作品骗取财物的=诈骗罪;署名是虚无的=不犯罪。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出售:出售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诈骗罪)论处。

4.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定非法经营罪。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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