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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 2020-02-22 16:08

侵犯商业秘密罪

1.行为方式

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单纯获取商业秘密并不犯罪,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才是真正的实行行为。

3.责任形式:故意。“明知或者应知”属于注意规定,其中“应知”是指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仍表示故意,而非过失。

4.罪数问题: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捡拾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的,不成立犯罪。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实行并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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