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不法和责任要素
杀人对象是人,杀害尸体属于对象不能犯。自杀不属不法。杀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不作为,也可以用物理方法、心理方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死亡即既遂标准。活体器官问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具有致人死亡危险,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的(含间接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杀人行为的非法性:依法执行死刑、符合条件的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但积极的安乐死、尊严死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不存在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在实施正当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2.法律拟制为杀人的五种行为(这些情形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被拟制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罪数问题
故意杀人罪常见的想象竞合: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从故意杀人(重罪)。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为杀人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人(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实施杀人应当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毁坏财物的,按照牵连犯处理。但为了杀人盗窃枪支的,后杀人的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常见的数罪并罚:强奸过程中杀害阻止的第三人数罪并罚;但抢劫的成立想象竞合。强奸过程中或过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数罪并罚,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强奸犯的结果加重犯。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数罪并罚,过失造成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后,故意杀害的数罪并罚。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4.故意杀人罪认定问题: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观点展示):观点一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罪,即实行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帮助者也应无罪。观点二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无法使其承担责任。即实行者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观点三自杀行为是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情形,是一种法外空间的情形,不能评价为违法。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应无罪。
5.自杀行为: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有人要对他人自杀承担责任。相约自杀: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引起他人自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犯罪问题;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教唆或帮助自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权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认识,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自杀者具有救助义务的人故意不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6.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包括不法程度的减轻和责任程度的减轻。如故意防卫过当杀人的,直接适用防卫过当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上不再适用故意杀人情节。
7.故意杀人罪法条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一些罪名的结果或加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杀人,不再单独定罪:绑架罪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为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以杀人为暴力手段的抢劫,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故意杀人的,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可包容了故意杀人的结果。
绑架、抢劫、劫机中杀人只定一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包容杀人结果;拘禁、刑讯、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三种职权犯罪)、斗殴致死,转化为故意杀人。
8.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要看致人死亡是否存在紧迫性,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来确定。如果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明显具有致人死亡故意的遗弃行为,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就故意内容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导致被害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不是在于主观的故意,而是在于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紧迫性程度。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对于以危害公共安全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原则上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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