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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强奸罪

来源: 2020-02-22 16:13

强奸罪

(一)强奸罪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性交对象、时间、人数、方式、地点都有决定权,均不能违背。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二)强奸罪不法与责任

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如果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即使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也不是强奸罪。

暴力可能致人重伤,也可能致人死亡。胁迫必须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以加害自己、或第三人胁迫时,程度不够。强奸罪中的“胁迫”的外延比抢劫罪中的“胁迫”的外延宽的多,前者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后者则仅指暴力相威胁。同样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外延也比抢劫罪中外延广的多。这是由两个罪所处的不同章节的特点所决定的。强奸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敲诈勒索中的强迫。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为了达到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投放恐吓信的行为,尽管存在着胁迫行为,但还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接触或者接近被害人并开始实施了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三)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属于奸淫幼女,成立强奸罪。奸淫幼女,无需强迫,但需明知;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

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明知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幼女的结果是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等等。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在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与其性交的,不构成强奸罪。合理地没有认识到被害人是幼女,使用暴力强行性交的,认定为普通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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