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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猥亵儿童罪

来源: 2020-02-22 16:14

猥亵儿童罪

1.猥亵儿童罪行为对象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含男性对男童、女童,女性对男童、女童。在男童和女童之间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儿童和已满14周岁的人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可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2.猥亵儿童罪:独立罪名,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的法定刑以及加重情节从重处罚。猥亵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女童如果发生狭义性交行为成立强奸罪;男童则包括狭义的性交行为。

3.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4.猥亵儿童罪想象竞合

按照故意犯罪的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儿童;猥亵儿童致人轻伤以上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5.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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