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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非法拘禁罪不法与责任

来源: 2020-02-22 16:14

非法拘禁罪不法与责任

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如超期羁押,还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剥夺其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是继续犯、持续犯,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注意】开始实施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为着手;实际剥夺他人的自由,为既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不能超过致人伤残、死亡)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合法行为。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属于非法拘禁。依法拘留、逮捕、扣押涉嫌犯罪的人、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可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但不要求出卖、勒索财物的目的。非法拘禁、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法条竟合关系。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控制被害人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拘禁妇女、儿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数罪并罚。以拘禁方式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实施强奸的,成立强奸罪。以拘禁方式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成立抢劫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罪的量刑身份,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根据一般、结果加重、法律拟制三种情况分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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