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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绑架罪不法与责任

来源: 2020-02-22 16:15

绑架罪不法与责任

1.侵犯法益:人身安全+行动自由。行为模式: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常见情形: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行为对象大于非法拘禁包括任何他人,妇女、儿童、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父母。绑架包容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不再单独评价。

2.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强制性实力支配下,不一定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对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3.开始实施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着手。达到以实力控制他人:既遂,与后续勒索财物无关。既遂后绑架行为持续存在:他人以共犯意思参与的成立共犯。

4.责任为故意,法定的目的犯。既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也有满足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只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之目的不需要现实化。因为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不是第三人的财产。

绑架他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财:抢劫罪。出于其他目的先控制他人后,后产生索财意图的:绑架罪。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告知其近亲属的:无论是否已告知真相,成立绑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这种意思,即使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或者通告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均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如果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可能成立抢劫、非法拘禁等罪。当然,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应认定为牵连犯。

5.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14-16实施绑架行为的不犯罪,但故意伤害导致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非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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