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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绑架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 2020-02-22 16:15

绑架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竟合犯。绑架后的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为索债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过债务的,或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的想象竟合,从一重罪论处。

2.绑架既遂后,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独立于绑架之外,对被绑架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绑架后杀死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

3.绑架罪中,如后行为人在他人的绑架行为持续进行中参与犯罪的,后行为人参与了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参与勒索财物的行为,则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如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勒索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如绑架后对第三人行为超过了勒索的程度另构成抢劫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绑架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如果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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