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法与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法与责任:
1.犯罪对象是妇女与儿童。行为人在妇女与儿童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按对象错误处理原则,按照客观对象定罪。拐卖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罪。出卖捡拾婴儿的,或以贩卖为目的“收养”的,或将亲生或收养的子女当作商品出卖的,医疗福利机构为获利将所护理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成立本罪。
2.行为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既遂标准达到实力控制范围。能够证明敲诈勒索目的成立绑架罪。无法证明出卖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无法证明再次出卖目的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里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变”、“接送”、“中转”都具有出卖的目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时,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但是,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本罪属于继续犯,他人知道真相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共犯,而非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为行为人提供健康证明、出生证明、居间介绍或其他帮助的,成立共犯。
3.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出卖的目的,但是否获利不管。得到妇女承诺同意拐卖的阻却违法性构成要件,但儿童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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