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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诬告陷害罪

来源: 2020-02-22 16:16

诬告陷害罪

1.诬告陷害罪不法与责任

捏造事实是预备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诬告陷害”才是实行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必须自发主动进行,如在司法机关调查时虚假陈述不算,可能成立伪证罪。告发内容必须虚假,偶然是客观事实的不算,但将轻罪捏造为重罪的算。告发行为必须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本罪。必须向有刑事追究权力的机关告发,如向媒体告发可能成立诽谤罪。征得他人同意或经他人请求告发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犯罪;由于生命的承诺无效,故诬告他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仍然成立犯罪。如诬告陷害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应以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既遂标准:达到使司法机关可能采取刑事追究活动的程度(即符合立案)就既遂,不要求事实上采取,也不需要判处刑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2.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他人。虚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调查时声称自己实施的可能成立包庇罪。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犯罪,但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的成立犯罪。诬告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诬告单位的也成立本罪。

3.诬告陷害罪主观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不是使他人受刑罚处罚。

4.诬告陷害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诬告陷害他人的不成立犯罪,如错告、检举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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