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省农信社招聘考试法学背诵考点: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 ☆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注意】
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从下一时、次日起算。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4)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